撤銷註冊

根據公司法條例291AA,香港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下列3個條件,方可申請撒銷註冊:
1.  公司從沒開始營業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之三個月已結束營業;
2.  所有公司股東同意;
3.  公司沒有未清還負債。

若公司仍有負債,仍可申請撤銷註冊如果該等負債:
1.  由母公司或有關連公司;或發起人、董事、股東等負責清還;或
2.  債權人放棄追討該債項,例如債權人由母公司、有關連公司、發起人、董事、股東等組成,而該等債權人簽署同意書放        棄追討債項。

本公司收費詳情如下:

 

HK$

申請不反對通知書(稅務局)

270

撤銷註冊費 / 刊登憲報 (公司註冊處)

420

本公司服務費

1,800

合共

2,490

要獲得稅務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,貴公司必須清繳所有欠稅,因此可能會被當局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,如在撤銷註冊程序進行的期間,到了法團成立日期,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。